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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宣城市市商务局政策

2018-09-08 11:04:08
安徽皖东南保税物流中心
4026
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和口岸服务企业发展
    1、对辖区内新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、公用型保税仓库、自用型保税仓库等给予支持。其中,对新建保税物流中心并通过海关验收且正常运营的企业,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对新建公用型保税仓库、自用型保税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且正常运营的企业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   2、对通过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,20尺柜给予300/个奖励,40尺柜给予600/个奖励,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
    3、对通过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,根据年度进出口货物周转率,按15元/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仓储费用补助。周转率达到0.3(含)以上,给予仓储费用100%补贴;周转率在0.15(含)—0.3之间的,给予仓储费用80%的补贴;周转率在0.1(含)—0.15之间的,给予仓储费用40%的补贴;
   4、对通过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,其增加的报关手续费给予每票150元的补助。
其中,第2条、第3条、第4条奖励补助政策所需资金,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负担20%和80%。
    5、对在我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货代(船代)企业,对其代理的在宣城报关的宣城本地外贸企业货物,全年揽货不低于1000标箱的,每个标箱(20尺柜)给予100元奖励(1个40尺柜按2个20尺柜计算),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